您的位置: 问大夫首页 >问大夫新闻> 曝光台

4药企被处罚 有2起因投诉举报

发布时间:2020-11-26 17:16:04    文章来源:四川省药监局

11月23日,四川省药监局一则行政处罚信息,4家药企生产销售劣药,被罚款。
据行政处罚信息:
其中四川省卓宇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批号为170601的蛤蚧、四川同善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党参,都有投诉举报人“终端购买实物照片”,这里可能“职业举报人”的影子在里面。
以下是原文汇总整理:
0 1生产销售劣药前胡被处罚15549.06元
四川同善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生产前胡批号190501150Kg,销售金额12900元。经监督抽验,该批药品**含量测定**项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为劣药。2019年11月11日,主动召回前胡119.197Kg,召回产品货值金额10250.94元。货值金额12900元,违法所得2649.06元。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按《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对召回产品予以监督销毁,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649.06元
2.并处货值金额12900元一倍的罚款129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5549.06元。
0 2生产销售劣药蛤蚧被处罚9954元
四川省卓宇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批号为170601的蛤蚧110袋1对/袋,共110对、批号为CP181201的蛤蚧34袋5对/袋,共170对。当人事蛤蚧产品批号170601、CP181201包装袋上有“中药饮片”字样,使用范围为:中药配方遵照医师、药师嘱用。合格证上标注“品名:蛤蚧,规格:净制,产地:广西,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15年版”等内容。
上述批次产品经净制并声称用于药用,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一部凡例中“饮片”的定义,应依法认定为“中药饮片”。据当事人工艺规程、批生产记录、投诉举报人终端购买实物照片,上述批次药品未按照《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要求“除去鳞片和头足,切成小块”,性状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一部规定,应按劣药论处。上述批次药品货值金额4977元,违法所得4977元。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款第三项、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977元
2.并处货值金额4977元一倍的罚款4977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9954元。
0 3生产销售劣药党参被处罚15366元
四川同善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党参批号:19070198.5Kg,销售金额7683元。当事人党参批号:190701包装袋上有“中药饮片”字样,使用范围为:1.中药配方2.遵照医师、药师嘱用。合格证上标注“品名:党参,规格:净制,产地:甘肃,数量:0.5Kg,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15年版,产品批号:190701,贮存:通风干燥,生产日期:2019.07.25”等内容。
该产品经净制并声称用于药用,应依法认定为“中药饮片”。据当事人工艺规程、批生产记录、留样实物和投诉举报人终端购买实物照片,该批药品长度约15cm,没有经过切制,性状长度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一部饮片规定,应按劣药论处。该批次药品货值金额7683元,违法所得7683元。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683元
2.并处货值金额7683元一倍的罚款7683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5366元。
0 4生产销售劣药醋没药被处罚1638元
四川生乐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中药饮片醋没药批号1809019kg,销售金额702元。经监督抽验,该批药品**检查**项下“酸不溶性灰分”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应按劣药论处。2020年3月22日召回批次药品6kg,召回产品货值金额468元。货值金额702元,违法所得234元。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生产销售中药饮片醋没药批号180901违法所得234元
2.没收召回的中药饮片醋没药批号1809016kg
3.处货值金额两倍的罚款1404元。
罚没款共计:1638元。
【申明:此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与本网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本网发布或转载文章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知识产权和其它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发邮件至2393136441@qq.com;我们将会定期收集意见并促进解决。】

最新新闻

推荐医生

更多医生

推荐医院

更多医院

相关疾病

更多疾病

问答

更多咨询

知识

更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