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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渠道购进药 药店被罚10万元

发布时间:2020-11-13 16:05:33    文章来源:药店经理人

11月10日,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了一则药店从未具药品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通过处决书显示,天津金永祥大药房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从无药品经营资质人员处购买美素卡替米沙坦片国药准字J20180016等药品,并在所开的网店销售。其中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7月22日销售该药品58笔,销售金额为8562.76元。
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津南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金永祥大药房有限公司处以相关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8562.76元。
2. 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100000元。
总计罚款108562.76元。
医院被罚67万
其实,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案例业内并不少见,天津一医院也曾因从非法渠道购进药被罚67万元。
8月4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滨罚〔2020〕4378号,天津大港鑫鑫医院普通合伙因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被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被罚没共计67.58万元。
处罚决定书显示,天津大港鑫鑫医院于2013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自无合法经营资质的自然人处购进西咪替丁片生产企业: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4盒、喉疾灵胶囊生产企业:天津美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6盒等共8种、5054盒药品。
截至被查获,以上药品均已通过医保途径售出,其销售额合计22.53万元。
处罚决定书称,该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被罚款45.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2.53万元,罚没共计67.58万元。
这些违法行为高发项,药店注意
1、在药品采购环节中未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药品质量
2、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
3、药品购销记录不完整,经营行为不可追溯
4、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
5、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6、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
除了对非法渠道购进药保持高强度监管外,秋冬季节,监管部门对药店这些行为也开展严查,涉及口罩及防疫药品销售、退烧、止咳药销售信息登记等多个方面。
以青海省为例,近日青海省海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强化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环节全链条监管,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强化生产环节监管。
加大对青海国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防护物资和防护物资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是否严把物料采购关、生产过程关、出厂检验关,坚决杜绝不符合医用标准的口罩流入市场及医疗机构。
二是紧盯流通环节监管。
对322家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重点检查企业储备药械进货渠道是否正规,企业资质是否齐全,购销记录和票据是否真实、完整和准确,是否严格按照储存条件要求储存药械,是否存在过期失效产品,是否落实药械购、销、存信息可追溯要求,是否符合储存运输条件等,坚决杜绝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医用口罩等防疫药械。
三是持续落实年初关于对退烧、止咳、抗病毒、抗菌药品的管理要求。
督促全州230家药品经营企业严格执行GSP规范,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在职在岗,认真查验处方、询问消费者的症状体征,核对人员和药品信息,提供用药指导,并建议其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各零售药店含连锁门店对购买治疗退烧、止咳、抗病毒、抗菌药品的消费者进行实名登记。
四是加强使用环节监管。
重点对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定点医院购进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査防疫药品、防护服、医用口罩等来源是否合法,储存条件符合标签和说明书标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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