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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企总经理被判刑4年 罚2千万!

发布时间:2020-08-16 09:30:02    文章来源:蒲公英

据裁判文书网信息,2018年12月,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个案件:涉案人员从亳州市中药材市场购买中药材初加工产品,冒用其它饮片厂包装袋和合格证,进行分包装的案件,即外购散装饮片,加工包装。
经过一审、二审,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安徽省亳州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万元。
二、原安徽省亳州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敬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
三、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215.7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案件摘要
被告人陈敬任安徽省亳州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该公司为发展业务,授权公司业务员李某、喜月华、周某2、吴某4、蒋某以李某名义、张某1、张某2等人销售药品,先后与松阳县人民医院等20余家医院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安徽省亳州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从亳州市中药材市场购买中药材初加工产品,冒用亳州市惠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亳州市中药饮片厂、天马安徽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公司的中药饮片包装袋和合格证,进行分包装,销售给上述单位,累计销售金额人民币43148685元。亳州市医药药材公司收取销售金额5%的管理费。
具体如下:
1、2009年5月至2014年12月期间,亳州市医药药材公司业务员李某又名李加夫将冒用亳州市中药饮片厂或天马公司的中药饮片,销售给松阳县人民医院、松阳吴苏君医院、松阳松州医药有限公司、庆元县人民医院、庆元县中医院,销售金额分别为1454415元、153433元、1588613元、270625元、1158463元。
2、2011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亳州市医药药材公司业务员喜月华将冒用天马公司的中药饮片,销售给温岭太平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台州博爱医院,销售金额分别为1241177.4元、324237.5元。
3、2008年9月至2011年6月期间,亳州市医药药材公司业务员周某2将冒用亳州市中药饮片厂的中药饮片,销售给河南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销售金额13655926元。
4、2008年10月至2013年1月期间,亳州市医药药材公司业务员吴某4将冒用亳州市中药饮片厂的中药饮片,销售给岱山县诚泰医药有限公司,销售金额3807859.6元。
5、2008年12月至2012年6月期间,亳州市医药药材公司业务员蒋某以李某的名义将冒用亳州市中药饮片厂的中药饮片,销售给遂昌县人民医院、遂昌县中医院、遂昌境内卫生院,销售金额分别为313545元、1038506.7元、535389.3元。
6、2011年1月至2015年3月期间,亳州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业务员张某1将冒用天马公司的中药饮片,销售给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山东中医药大学中鲁医院,销售金额分别为11052316元、5750000元。
7、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亳州市医药药材公司业务员张某2将冒用亳州市惠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及亳州市中药饮片厂的中药饮片,销售给新疆乌鲁木齐市中医医院,销售金额804178.5元。
案发后,松阳县公安局冻结被告人陈敬账户共计人民币17693494.67元,其前夫王加东账户共计人民币31638615.86元,亳州市医药药材公司账户尾号9932人民币5159428.25元。
外购散装饮片换包装,劣币驱逐良币
早在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就专门了通知,为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监管,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已就加强中药饮片监管工作提出相关要求。
近年来,中药饮片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环节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个别生产企业存在着不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生产,甚至外购散装饮片,加工包装等行为部分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存在着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采购和使用中药饮片等问题。
正规饮片厂生产的饮片,需要厂房硬件、人员、检验等各方面的投入和成本,自然价格比“外购散装饮片”成本要高出很多。而违法外购散装饮片、违法换包装,由于“几乎不需要投入成本”,价格低廉,导致“劣币驱逐良币”。
饮片纳入追溯系统
8月13日,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讯,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推进药品流通追溯系统中药饮片追溯工作的通知,决定在率先将中药饮片纳入药品流通追溯系统,同时选定国药乐仁堂医药等20家药品批发企业首批开展中药饮片标准数据对照和追溯数据上传工作。
建立中药饮片质量追溯体系,对中药饮片生产、销售实行全过程管理,保证中药饮片、、可追溯,有利于保证药品质量,用药。
饮片采用追溯系统,加上新药品管理法的威慑力,将有力打击违法外购散装饮片,加工包装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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